当事人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而起诉的,仲裁裁决是否生效? |
发表时间:2009-7-3 浏览次数:240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人民法院判决的判项不仅应列明当事人起诉请求的部分,还应列明当事人未起诉的仲裁裁决部分,否则就是漏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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