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经营通常出现在需要特殊资质的领域或场合。最典型的比如说是建筑工程施工领域。有些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级别较低,这样一来,为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那个,就必须挂靠有资质的法人主体或者借用其他法人主体的资质进行施工活动。
出现挂靠经营或借用他人资质进行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或自然人,其与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劳动者可以列用人单位和被挂靠或者出借的法人主体作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双方对自己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挂靠以及借用资质活动责任承担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将挂靠人或借用人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种情况来考虑。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否并不考究法人主体是否存在特许资质,而仅仅是考究该法人主体是否依法成立,具备用工资质。只要该法人主体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就具备法定用工资质。如果挂靠人和借用人是用人单位的,因为其本身就具备了用工资质,那么其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无需被挂靠人或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了,因为其本身就具备用工资质了。如果挂靠人或借用人是自然人的,因为作为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其与劳动者之间本应属于雇佣关系,但因该自然人挂靠或者借用有资质的法人主体进行经营活动,从外部来看,劳动者的服务对象应当认定为被挂靠或出借资质的法人主体,因此一旦该自然人与劳动者发生劳动方面的纠纷,反而会被认定为劳动者与被挂靠或出借资质的法人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被挂靠人或出借人还需要对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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