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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张应当由主张方进行举证
发表时间:2011-6-24 浏览次数:1205

    劳动争议纠纷中,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在举证责任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行为的发生,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履行举证责任。实践中,我们时常遇见以下情形:劳动者称用人单位某负责人口头通知其不用来上班了,第二天该劳动者就没有出勤了。这种情形在实践中还是比较普遍的。这种情形下一旦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纠纷,首先劳动者就必须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解除的行为。而此时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抗辩没有实施解除行为,是劳动者无故旷工。根据上述举证责任原则,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实施了解除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则劳动者必须承担不利后果,甚至有可能会被用人单位反诉追究旷工的法律责任。所以我们在此提醒劳动者出现上述被口头通知离职的情形时,一定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决定,否则就应当仍然正常出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出勤的,劳动者可以考虑拨打110报警以便取证。


    二、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则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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