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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质证时出现哪些情形可视为对对方观点的承认
发表时间:2011-7-1 浏览次数:1134

    首先,我们先阐述一下举证责任中承认行为的含义。承认是指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没有异议的意思表示。在举证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观点表示承认的,则可以视为承认方对对方证据和观点的认可,对于经过承认的观点,举证方无需再举证证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此证据和观点作为定案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除当事人直接承认外,出现以下情形时也可以视为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和陈述观点的承认:


    一、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备注: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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