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需要举证方注意的是,本条款并不是说上述证据就没有法律效力或证明力,而只是案件在只存在上述孤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就无法作为决定性的证据实现证明力了。但如果配合以其他的证据的话,还是同样能够实现该证据的证明目的的。(刘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