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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依据何种标准确定证据之间的优先效力
发表时间:2011-7-2 浏览次数:1337

    仲裁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证明,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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