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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劳动部分节选)
发表时间:2017-12-26 浏览次数:203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和谐的劳动关系既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第二,通过司法手段倡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在坚持上述原则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以下几类纠纷案件


    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王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给付违约金后,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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