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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1-7-3 浏览次数:259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和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会议、全省法院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群众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工程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1、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要“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深刻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省委也将民生幸福工程确定为我省“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的“八项工程”之一,强调要把增进人民幸福贯穿于“两个率先”全过程,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精神,充分认识到只有解决好民生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有根本保障,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好各类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权益问题。


    二、深入推进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牢牢把握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这一主线,紧紧围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药卫生体系、住房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六大体系”,始终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民生案件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和执行各类民生案件,为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总体要求。


    ――着力强化群众工作观。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性、基础性、经常性工作,牢记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自觉强化“民生案件无小案,民生问题无小事”的意识,在工作中始终坚持群众工作路线,维护群众权益,使亲民、爱民、为民成为广大干警的自觉行动,确保司法审判工作深深植根于群众之中,在群众的支持下不断取得进步。


    ――大力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着力提升掌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情绪、处理群众诉求的能力,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有效救济作为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打造一支知晓社情民意、熟悉群众语言、熟知风俗习惯、掌握群众心理,善于用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审理案件的法官队伍。


    ――不断完善为民司法工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创新群众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沟通、民意表达、民意引导机制,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参加诉讼,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公正高效。


    ――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改进司法作风,努力做到司法举措惠民,诉讼活动便民,工作作风亲民,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妥善审理和执行好各类民生案件


    4、依法惩治侵犯民生权益的刑事犯罪。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各类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刑事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对社会关注的醉驾案件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等情形,依法做出判决;加大对利用网络、手机等载体实施的新类型侵财犯罪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严厉打击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以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严惩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5、妥善审理好涉及住房的案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好国家、集体、私人的合法财产权,依法制裁各类侵犯物权的行为。审慎处理因“房产新政”引发的房屋买卖案件,严格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既要保证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也要充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认真审理好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法保障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制裁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慎重处理当事人就工程质量存在的争议。认真审理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合理界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依法、理性地行使权利,努力构建和谐的社区邻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均应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以停水、停电、停气的方式催交业主拖欠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妥善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保障劳动者诉权。对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高度重视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加大审理工作力度,完善诉讼“绿色通道”机制,确保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获得报酬。依法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作为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依据。依法审理好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在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


    7、妥善审理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着力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要积极推动构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深化与公安交管部门、各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有效提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效果。积极探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专业化、集中化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庭,或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交由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集中审理。


    8、妥善审理好医患纠纷案件,推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认真做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医患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举证责任分配、赔偿标准的衔接和应对工作,促使患者和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医患纠纷,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将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9、妥善审理好环境保护案件,保障生态省建设的稳步推进。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做好省法院《关于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大与推进生态省建设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力度。认真审理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因阳光、大气、水、噪音、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环境侵权案件,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合理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和身体健康。


    10、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制裁消费领域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黑中介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教育、金融理财、保险等新热点消费市场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市场秩序,促进人民群众的消费升级。


    11、妥善审理好食品卫生安全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格贯彻执行《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涉及食品安全卫生案件的审理,合理分配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依法认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支持消费者要求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12、妥善审理好旅游合同案件,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强迫购物、欺诈消费者等违约行为的制裁力度,切实保障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3、妥善审理好涉及教育领域的案件,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审慎处理好涉及教育资产的民事案件,防止教育资产流失。加强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界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学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件中确无责任,但受害学生生活确有困难,影响继续完成学业的,应积极协调学校给予受伤学生适当经济帮助。


    14、妥善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审理好各类农业承包、转包、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合法流转,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依法处理农民以土地补偿金入股引发的矛盾纠纷,为农民向“股民”转移提供法律保障。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15、妥善审理好涉及老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民生案件。着力加大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审判工作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妥善审理好老年人在老年公寓、老年福利院、老年康复院等老年服务设施中受伤害的案件,正确界定子女与社会养老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促进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妇联《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确界定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积极推行“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工作。严格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审理好残疾人因康复治疗、劳动就业等引发的纠纷,依法制裁歧视、侵害残疾人的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


    16、妥善审理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受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17、切实加大涉及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加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有效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集体土地征用开发纠纷、农民拆迁安置纠纷等为内容的执行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纠正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民生案件的统筹执行与执行救助,在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全部查封的情况下,统筹考虑被执行企业是否拖欠工人工资、医疗费、社保费等费用,防止出现企业倒闭后工人讨薪无望的局面。同时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启用执行救助基金进行司法救助,妥善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


    四、不断完善民生案件审判工作机制


    18、健全涉及民生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法官进社区”活动和“和谐共建”活动,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性排查相结合,加强对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排查梳理,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隐患,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并认真做好分析研判和分类化解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


    19、认真做好民生案件的风险评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法院涉诉矛盾纠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对涉及民生权益的群体性案件、涉及社会主流价值观、人情伦理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民生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的全过程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在争取各方支持配合下妥善化解。要将涉及民生权益矛盾纠纷作为涉诉矛盾纠纷年度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与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的联动调处机制,共同做好化解和防范工作。


    20、深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便民诉讼机制。要不断加强全省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站“一体化、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努力把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站建成集诉讼服务、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立案受理、司法确认、案件速裁等职能为一体的“门诊式”综合服务机构。健全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大力开展电话立案、口头立案、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假日立案、上门立案等工作,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通过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诉讼风险告知》等宣传资料,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信息查询系统,将诉讼指南、诉讼费用、审理期限、案件管辖、庭审程序、风险提示、司法救助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21、着力加强涉及民生案件的调解工作。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生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作为审理民生案件的首选方法,尽最大努力通过调解方式得到解决。大力做好民生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民生案件原则上在立案前均应先经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使相当一部分民生案件在诉前得到妥善化解。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民生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公安、卫生、环保、人事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消协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诉调对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职能作用,提高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效。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不断完善调解员与“乡镇社区司法协理员”网络,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能力和效果。


    22、扎实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认真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要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审判人员从事小额速裁工作。要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对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案件,在立案阶段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要进一步强化小额速裁案件的调解工作,促使绝大多数的小额速裁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得到妥善化解。


    23、不断健全民生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要根据民生案件的特点和各自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完善“简易程序简化审”的各项程序规范,努力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使更多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快速审理机制迅速得到化解。


    24、深入推进巡回审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狠抓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切实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努力实现巡回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要依托巡回审判开展延伸服务,将巡回审判与和谐共建、审务进社区活动相结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亲民和全方位的司法服务。加强对巡回审判的规范管理,落实巡回审判人员力量和物质装备,保障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25、不断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法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工作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对话平台,进一步加强法官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定期联络沟通工作机制,争取对人民法院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支持。审理民生案件的法官要经常性地深入社区、乡镇和基层单位,访民情、听民意、解民忧,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使民生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


    26、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工作。民生案件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的要求,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一审民生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要稳步提高民生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比率,对一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二审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在开庭前以调解撤诉方式化解的,以及在第二审中发现有不应当公开审理事由的案件除外。积极开展民生案件庭审直播工作。全省各级法院每年都要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有利法制宣传教育的民生案件开展庭审直播。认真做好民生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准确把握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原则和范围,严格执行裁判文书上网审核审批机制,确保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的质量。


    27、深入推进司法民主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生案件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民生案件,原则上均应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开展审理和调解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公开选任、学习培训、参审履职、工作保障等工作机制。要根据民生案件的类型,选任具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要从妇联、公安交管、工会等部门选任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发高发民生案件的审判工作。要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工作机制,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巡回审判和就地办案时,积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28、努力完善司法救助机制。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特困户、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采取诉讼费减、缓、免措施。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对接机制,切实帮助涉诉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探索建立涉诉信访终结案件的救急资助、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等制度。


    五、加强对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29、加强组织领导与检查督促,确保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法院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各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审判管理工作,用科学、严格的管理推动民生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30、努力营造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良好氛围。积极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主流媒体、都市媒体以及网络等媒介,对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及时开展宣传报道。要进一步完善与网络、新闻媒体的互动机制,及时发布涉及民生问题信息,积极回应广大网民对涉及民生的案件与司法政策的关切。要认真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对于媒体上关注的民生案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举措,及时将案件审理的完整信息公之于众,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院审判工作,理性对案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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