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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解读(第十条特殊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17-9-21 浏览次数:317

    (十)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解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内容,加班工资、奖金都属于劳动者工资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将上述工资项目包括在内。除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需要考虑到特殊工资项目和工资折算外,在确定劳动者的双倍工资时,在计算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时也都存在特殊工资项目是否应当包括在内以及如何折算之争议。


    就指导意见的本条内容,我们通过举例说明:张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公司与张某约定每月底薪(基本工资)为人民币3600元,试用期六个月。2015年7月1日起,张某经试用期考核合格转正。同时,公司为了扩大销售渠道和销售业绩,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制定和实施了绩效奖励制度。即以季度和年度为考核周期,若销售人员在考核周期内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的,公司将支付销售奖金。2015年10月1日,张某完成该季度销售任务,公司支付其销售奖金人民币12000元(7月至9月)。2016年1月1日,张某再次完成该季度销售任务,公司支付其销售奖金6000元(10月至12月)。2016年春节前,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人民币3600元。2016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张某未完成销售任务,公司未支付其销售奖金。2016年7月,公司在实施绩效奖励制度一周年时经综合考量张某以往一年的销售业绩和工作表现,支付其年销售奖金人民币9600元。2016年9月30日,张某因又未完成销售任务决定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与其协商解除。这个案例中,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首先,我们要确定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其次,在此期限内,张某的月基本工资3600元是每月固定由公司支付的,此金额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内。再次,特殊工资包括:1、6000元销售奖金的考核周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因该期限包括在计算张某经济补偿金的前十二个月内,故应当按照每月2000月平均分摊入10月、11月和12月的工资中。2、年终奖的考核周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中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是包括在计算张某经济补偿金的前十二个月内的,故公司支付的3600元年终奖应当按照每月300元的金额分摊入10月、11月和12月的工资中,之前月份不在考虑范围。3、9600元销售奖金的考核周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其中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时包括在计算张某经济补偿金的前十二个月内的,故公司支付的9600元销售奖金应当按照每月800元分摊入10月、11月、12月、1月、2月、3月、4月、5月、6月的工资中,其他月份不再考虑范围。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计算得出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工资金额分别为:2015年10月:3600元+2000元+300元+800元=6700元;2015年11月:3600元+2000元+300元+800元=6700元;2015年12月:3600元+2000元+300元+800元=6700元;2016年1月-2016年6月均为:3600元+800元=4400元;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均为基本工资3600元,以上金额合计除以12个月后即为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775元。再根据张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公司应当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金为:4775*2=9550元。(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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