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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解读(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发表时间:2017-9-22 浏览次数:231

    (十一)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是否计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或者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


    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情形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也不计算为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年限。


【解析】


    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经明确劳动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内,故在认定与劳动者工作年限有关的劳动权益时,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就应当不包括在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即认为劳动者必须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期间不能中断、中止。我们认为,“连续工作满十年”即可主张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是考虑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可以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证实其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关系也需要保持相对稳定。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肯定劳动者的劳动付出,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单方决定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合同到期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出现时,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故虽然中止期限不应计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内,但在劳动合同日后恢复履行的情况下,并不重新计算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除中止的期限外,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仍然可以连续计算。


    下面引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几条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理解和司法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16日劳办发[1996]191号) 上海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1、“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2、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3、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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