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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解读(第十五条外来务工人员工伤的一次性享受)
发表时间:2017-9-24 浏览次数:233

    (十五)1-4级农民工工伤职工的伤残长期待遇能否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一次性支付?如何支付?


    跨省流动的1-4级未参保农民工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自愿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支付标准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l、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20年。2、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所在地人口预期寿命,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20年。3、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所在地人口预期寿命,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所在地人口预期寿命以当年度工伤发生所在地统计局公布的人口预期寿命为准。


【解析】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因工死亡外来务工人员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一)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二)原应按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三)原应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备注: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出台时南京市人口预期寿命为75周岁。


    1-4级外来务工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金额以市人社部门按年度公布的数据为准。“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是指当因工受伤外来务工人员受伤时的年龄(周岁)距离所在地人口寿命超过20年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支付周期最长为20年,超出的周期不在保护范围。若因工受伤外来务工人员受伤时的年龄距离所在地人口寿命小于5年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支付周期按照最少5年来计算并一次性支付。(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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