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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司法解释(四)解读第七条
发表时间:2013-2-12 浏览次数:1078

【法条原文】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此条款明确了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权利就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相对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就是当劳动者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其应当向劳动者依约支付经济补偿。通过对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合同法上的诺成性合同和双务性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一方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但如若守约方主张违约方依约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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