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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司法解释(四)解读第十条
发表时间:2013-2-12 浏览次数:1182

【法条原文】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具体到竞业限制合同中,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合同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违约责任。如若劳动者已在与本用人单位相同或相似经营业务的具有竞争力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除了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解除新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合同外,还可以书面通知新用人单位主动披露竞业限制合同并要求其立即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其有权要求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劳动者自营竞争业务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要求其承担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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