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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第五条)
发表时间:2014-9-14 浏览次数:922

【法条原文】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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