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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集体合同的协商谈判如何进行?
发表时间:2009-5-24 浏览次数:2519

    协商谈判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集体合同草案拟定后,就可以正式进行协商谈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协商谈判时,双方代表人数每方至少3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双方可就集体合同草案展开认真、全面、广泛、深人的讨论,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申明自己的主张,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拟定集体合同草案。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于不能统一的认识或意见、主张,要在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达成协议。如果因重大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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