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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谈判中的积极作用
发表时间:2009-5-25 浏览次数:1863

    当前,劳动争议问题正在逐渐以数量增加、种类多样、处理难度加大的形式显现出来。工会在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要掌握什么依据、坚持哪些原则、采用何种方法,是工会干部必须深入探讨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


    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劳动法》、《工会法》等诸多法律赋予工会的职权。这些法律所具有的共性集中体现在权威性、平等性、规范性这三个方面。


    (一)以法律的权威性为依据遏制企业管理行为的随意性


    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些劳动管理部门对劳动监督的职能没有足够的重视,对某些违法现象往往处于不去或无力管的状态,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日渐增多。笔者认为,其治本的有效途径,就是要以法律的权威性为依据,把企业管理行为由重经验转向重科学,由重“人治”转向重“法治”。


    (二)以法律的平等性为依据解脱企业劳动者地位的从属性


    我国虽然已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企业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权益地位仍然存在着严重不平等的问题,主要表现企业劳动者的责、权、利从属于企业经营者的责、权、利之下。处理由企业劳动者地位从属性所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要以法律的平等性为依据,启发企业经营者懂得尊重劳动者地位和科学内涵、支持企业劳动者在享受利益、行使权利上摆脱从属性的弱势心理、逐渐明确以集体合同为基本形式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和地位,为实现企业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真正平等打好坚实基础。


    (三)以法律的规范性为依据扭转企业管理运作的无序性


    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使企业管理运作有时处在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的无序状态,造成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引发出劳动争议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得力,往往就会发展成为群体事件,那么,处理由企业经营管理运作无序性所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其着重点是要以法律的规范性为依据,努力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树立依法治理企业和规范企业的经营理念,强化企业民主管理体制,把企业管理运作由无序性转向规范性。


    二、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原则


    坚持及时化解矛盾的原则。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及时化解矛盾的原则。因为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是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实践证明,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对保持企业内部稳定及社会稳定具有最为直接和正面促进作用。


    坚持准确掌握事实根据的原则。坚持准确掌握事实根据的原则是公正合理处理劳动争议问题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处理劳动争议问题取得成功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严格的法律规定;得当的处理方法;准确的事实根据,缺少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中,坚持准确掌握事实根据的原则,就是要全面、细致地弄清劳动争议问题的引发原因、危害程度及双方当事人所持态度等。只有准确掌握了事实根据,才能有针对性地对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选择得当的方法进行有效的处理。


    坚持有效保护弱势者利益的原则。坚持有效保护弱势者利益的原则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的集中体现。在企业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工会是企业劳动者利益的法律代表者。工会在履行这种代表职责时必须认识到:在企业劳动者这个群体中,由于市场经济催生的职业分化,使一部分人处在弱势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最容易受到侵犯。工会在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应坚持有效保护弱势者利益的原则,这与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的性质是完全一致的。为此建议发展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岗位。


    三、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方法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工会实现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两条主要途径,在参与的过程中,选择最为得当的方法是成功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重要环节。其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预防劳动争议问题和预警劳动关系矛盾的方法


    有效预防劳动争议问题和及时预警劳动关系矛盾的方法其要领是:第一,工会必须从源头参与抓起,重点要通过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具体工作,力争摆平企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责、权、利的对等关系位置,防止劳动关系主体相互地位失衡;第二,工会必须代表职工群众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企业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的出台等工作,防止企业决策时简化民主程序;第三,工会干部必须准确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好影响劳动关系协调稳定的问题;第四,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劳动争议问题预防和劳动关系矛盾预警的工作机制及把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由事发后的被动防守转向事发前的积极引导。


    (二)协商调解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方法


    采用协商调解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方法,要根据劳动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范围,选择个别协商调解处理方法或集体协商调解处理方法。


    1、个别协商调解处理方法。凡涉及范围比较小,属于企业经营者与个别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工会应向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了解引发劳动争议问题的原因,找出其中的重点和难点;切准双方当事人对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迫切“需要”,围绕着“需要”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性处理意见;召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开会,通报和确认处理意见,并确定执行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


    2、集体协商调解处理办法。凡涉及范围大,与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劳动争议问题时,应把握先由企业劳动关系主体的双方代表组织(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通过协商谈判,形成双方共同认可的协商调解工作程序;按照协商调解工作程序,召开有劳动争议代表参加的集体协商调解会议,对协商调解处理的问题条目,处理措施和要求标准、处理完成期限、处理措施执行负责人和监督负责人、违约处罚规定等项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调解,形成双方共同接受的文字协议,然后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认可等。


    (三)依法仲裁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方法


    对于采用协商调解处理方法难以解决的劳动争议问题,只有采用依法仲裁这种法律强制性的处理方法。在依法仲裁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整个过程中,担任仲裁委员或兼职仲裁员的工会代表,要至始至终站在职工一方的立场上认识、对待和处理问题。如果参与仲裁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工会代表面临的是由于职工的法律观念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时,工会代表也必须从教育职工增强法律观念的角度出发,指导职工学习和运用法律对待和处理劳动关系矛盾,保护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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