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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为何需要申请效力确认
发表时间:2013-11-18 浏览次数:682

    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后,和解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和解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双方私下和解、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其中民间调解又可以调解主体不同分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以及政府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责的其他调解机构主持的调解。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既经济又便捷。然而,三种调解方式的核心区别在于通过私下和解和民间调解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是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一方违反调解协议约定的,守约方不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必须另行起诉。这样一来,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诉讼周期和诉讼程序的影响,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不利于保障调解协议的充分履行。为了弥补这一缺憾,也为了保障和推动《人民调解法》的贯彻执行,民间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制度应运而生。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制度的核心简单来说就是将双方自愿合法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并赋予其司法强制力的程序。这样一来,经过司法效力确认的民间调解协议就与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经过司法效力确认的调解协议的,守约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经司法效力确认的调解协议除了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强制执行力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在于避免纠纷的延续。私下和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如果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基于保护弱势的原则,劳动者依然可以起诉维权。但若该和解协议经过司法效力确认的,基于调解协议的内容经过了司法实体审查,劳动者后续主张权利的途径就穷尽了,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协议的有效性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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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申请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的其他注意点


    2、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如何申请司法效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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