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社保纠纷以经济补偿方式和解的不能申请效力确认
发表时间:2013-12-15 浏览次数:838

    正如本网其他相关文章所表述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协议申请效力确认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调解协议本身的内容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合法有效的概念,主要是指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调解协议的情形;2、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体适格,一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合法存续且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3、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上三项要件的情况下,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才能被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


    之所以社会保险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以“用人单位给付现金补偿方式”实现和解所订立的调解协议不能申请效力确认就是因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上述三项要件之一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为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同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对象是国家,虽然直接收益的对象仍为劳动者,但该费用的受益群体绝非劳动者个人,国家可以利用用人单位上缴的这些费用实现社会保障的统筹管理和全民受益。若双方以现金补偿的方式处理该纠纷,国家的利益和社会保障制度就受到了损害,社保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也等于被架空。所以社会保险纠纷中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劳动者所订立的调解协议不能申请效力确认。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在释明后依法驳回其申请。(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