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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纠纷中电子考勤证据不能独立证明加班事实
发表时间:2014-2-8 浏览次数:505

    简单的说,就是电子考勤记录和人工考勤记录都不能单独作为劳动者主张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考勤和加班其实是两个概念,但二者之间存在可以相互印证的关联性,所以劳动者为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首先的证据都会是考勤记录。我们在此要分析一下考勤记录,无论是电子考勤还是人工考勤记录记载的仅仅是劳动者的上班和下班时间,也就是在某个日期内劳动者是否在岗通过考勤记录是完全可以证明的,但是其在岗并不能等同于其在该时段内处于工作状态,这是电子考勤记录不能独立作为证明加班事实证据的最主要因素。另外,劳动者加班本身也要区分加班的原因,如果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需要延时劳动的,应当不认定为加班。例如劳动者对本身在8个小时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采取故意拖延的态度从而故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其虽然当日的工作时间总和超出了8个小时,但也不应当被认定为加班。加班从法律上的解释应当是因为用人单位生产任务等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而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的劳动服务。所以,从电子考勤记录从反映的内容来看,即使该记录可以反映出劳动者存在延时劳动的事实,但也无法反映出导致加班的原由是什么。所以目前我市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以实现证明加班事实不是完全采信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反过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以电子考勤记录来反驳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事实就可以独立作为证据存在了。如果该电子考勤记录中没有当天的考勤记录,该记录就可以完全反驳劳动者的主张。如果是人工考勤记录的话,若没有劳动者本人签字,尚不能作为独立证据反驳劳动者的加班主张。(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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