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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如何列明自然信息
发表时间:2014-2-28 浏览次数:997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上的用人单位范畴,其也需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因此,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也会成为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即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因为个体工商户是由业主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投资设立的,虽然个体工商户的设立需要确定一个字号,但实际上个体工商户和业主个人是同一的,业主也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具体到劳动仲裁或诉讼活动中,当个体工商户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时,究竟是以字号来列明自然信息还是以业主来列明自然信息呢?根据南京市的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该规定与个体工商户所涉其他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主体身份的列明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当个体工商户涉及劳动仲裁纠纷需要成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劳动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在法律文书中也应当注明业主的自然情况。这也就意味着个体工商户才是劳动争议纠纷中法律责任的承担着。即使实际经营的业主与登记注册的业主信息完全不一致的,也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营业执照上所登记业主的自然情况。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个体工商户发生转让的,其字号是无法变更的,双方只能通过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风险承担。这样一来,即使因实际经营业主的原因导致个体工商户涉及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会判令该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至于实际经营业主与登记注册业主由谁来实际承担该法律责任,则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应当由实际经营的业主承担。(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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