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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企业在江苏用工发生争议的应适用何地法规处理
发表时间:2014-4-25 浏览次数:1414

    这里的异地企业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以外注册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主体,且在江苏省地域范围内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异地企业用工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用工行为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第二,社保关系所在地与用工行为地不一致;第三,适用地域垂直管理。被异地企业指派到江苏地区从事劳动服务的劳动者与异地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究竟是适用企业注册地的地方性劳动法规还是江苏省的地方性劳动法规来处理纠纷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因各省的经济状况存在差异,直接导致国家无法通过制定统一性的规范来对各地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规制,各省也都是在结合本地区用工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劳动地方法规,江苏也是如此。因此,针对劳动者的同一项劳动权利,各省在实现的条件和维权的程序上就会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上述法律适用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适用用工行为地的劳动法规来进行处理。用工行为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上来说,当企业注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是具有优先管辖权的。而考虑到劳动者的工作地也是劳动者居住和生活的所在地,以所在地的标准和规范来处理争议也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依据属地原则是应当是适用用工行为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法规来处理和解决争议。具体到我们江苏省来说,当异地企业与在江苏地区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是适用江苏省甚至是所在地级市的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该次争议。这一原则也对异地企业在当地的用工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应当认真按照用工行为地的劳动法规规定来规范和管理用工行为。(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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