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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报工伤时用人单位应严格把握质证环节
发表时间:2009-10-10 浏览次数:163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5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进行质证。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用人单位拒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或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举证或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很多用人单位首先对申报工伤不主动,不积极,致使劳动者自行申报工伤。除此之外,在劳动者自行申报的情形下,消极对待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和劳动部门给予的质证机会,或放任、或敷衍,导致最终工伤积极认定的结论以及高额的工伤理赔成本。在这里我们要提醒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与诉讼的庭审程序类似,劳动部门会赋予双方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研究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研读、核对,讨论,并积极搜集相反证据进行有效应对,并在质证环节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或反驳意见,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防止单方面证据定案导致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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