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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发表时间:2009-10-13 浏览次数:1902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如因承继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导致员工无法申报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由承继单位承担工伤理赔责任。


    工伤职工未转入承继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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