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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员工受单位指派至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
发表时间:2009-10-13 浏览次数:2108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含借调)职工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没有约定补偿办法或者没有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以及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连带责任。


    非由用人单位指派,职工自行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评析】


    用工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指派行为需要存在劳动合同依据或者与经双方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需要就补偿办法与实际用工单位达成书面协议;


    3、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达成的补偿办法未对劳动者公示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且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法定监督,避免连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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