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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09-10-24 浏览次数:2410

【法律规定】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或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律师评析】


    就南京地区来说,停工留薪期属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认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负责,或由用人单位按所需护工人数乘以护工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标准支付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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