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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能否与患有精神病的劳动者解除合同
发表时间:2018-2-6 浏览次数:166

    为了让大家可以更加透彻的理解本文内容,我们先陈述一下关于精神病的概念和范围。根据百度百科提供的信息,精神病是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精神病的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性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病人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


    精神病不同于心理疾病。心理障碍几乎是人人都可能遇到,如失恋、落榜、人际关系冲突造成的情绪波动、失调,一段时间内不良心境造成的兴趣减退、生活规律紊乱甚至行为异常、性格偏离等等,这些由于现实问题所引起的情绪障碍,成为心理障碍。心理问题分为一般心理问题与严重心理问题,在严重心理问题之上还需要判断区分严重心理问题和精神病区别,其中若是属于精神病范畴需要由具有处方权的心理医生或精神病医生提供专门的治疗,特别是药物治疗。在心理学界与精神病学界有普遍公认的判断病与非病三原则,即:第一、是否出现了幻觉(如幻听、幻视等)或妄想;第二、自我认知是否出现问题,能否或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或精神治疗;第三、情感与认知是否倒错混乱,知、情、意是否是统一,由此社会功能是否受到严重损害(即行为情绪是否已经严重脱离理智控制)。重点在于对幻觉妄想与情感是否倒错混乱两个方面,对于是否有自我认知的判断应是在这两个重要判断基础之上。


    精神病不同于神经症。神经症又称神经官能症或精神神经症。是一组精神障碍的总称,包括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虚症、恐怖症、躯体形式障碍等等,患者深感痛苦且妨碍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病程大多持续迁延或呈发作性。神经症的发病通常与不良的社会心理因素有关,不健康的素质和人格特性常构成发病的基础。 症状复杂多样,其典型体验是患者感到不能控制的自认为应该加以控制的心理活动,如焦虑、持续的紧张心情、恐惧、缠人的烦恼、自认毫无意义的胡思乱想、强迫观念等。患者虽有多种躯体的自觉不适感,但临床检查未能发现器质性病变。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些人常将精神病与神经症混为一谈,其实二者也是不同的。人们常说的精神病多指重性精神病,神经症是一组轻度精神障碍,主要区别如下:(1)病因不同:人们普遍认为精神病是“受刺激”后得的,其实直到今天精神病学的研究仍认为大多数精神病是一种病因尚不明的疾病。当然,某些精神病人发病前曾遇到不愉快的事情,但更多的与患者的内因有密切的关系。人生在世都可能遇到各种挫折和困难,但患精神病者究竟是少数,有些病人在发病前并无任何精神刺激。所以,精神刺激只是发病诱因,而非发病原因。恰恰相反,神经症一般由现实或幼时创伤性心理致病因素引起发病的。(2)分类不同:提起精神病,人们总认为有文武的两种,其实不然,精神病为数最多的是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说到神经症,人们就会把它与神经衰弱等同起来。实际上,神经症不是一个疾病单位而是一组精神障碍,它包括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抑郁性神经症、癔症、疑病症、神经衰弱和人格解体神经症、躯体化障碍、职业性神经症。(3)临床表现不同: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心理状态异常没有认识,因此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不主动就医,甚至拒绝看病;而神经症除癔症外,没有精神病性症状(幻觉、妄想等)对他的心理状态的异常有认识,因此有患病的感觉,主动求医。精神病的行为改变有时超过了社会所能接受的限度,如无故挤眉弄眼、作鬼脸,吃些不能吃的东西:肥皂、污水等。行为不可理解,不知道动机目的何在;而神经症的行为改变通常仍保持在社会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如恐惧症患者对某种物体或处境,害怕和恐惧,常采取回避行为;强迫症病人具有不安全感,于是反复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床下是否藏着小偷;神经衰弱病人容易激动,为微不足道的小事生气等。(4) 治疗方法不同:精神病必须坚持精神药物治疗为主,辅以心理治疗。神经症的治疗却是以心理治疗为主,药物治疗为辅。


    而神经病是神经系统疾病的简称。是指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的器质性病变,并可以通过医疗仪器找到病变的位置。常见的神经病有:脑炎、脑膜炎、脑囊虫病、脑出血、脑梗塞、癫痫、脑肿瘤、重症肌无力等。我国对精神病的分类通常包括: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由于脑组织直接受到损害而造成的器质性精神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内肿瘤等因素所致。2、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这是由于躯体疾病影响了大脑功能而造成的,如:心、肺、肝、肾发生疾病,导致脑供血、供氧不足;或代谢产物堆积,或水与电解质平衡紊乱,从而继发脑功能紊乱。3、酒依赖或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由于长期饮酒形成依赖(成瘾)后逐渐出现精神障碍,或在突然停饮后急剧发作。4、鸦片类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伴发的精神障碍。5、中毒性精神障碍:某些非依赖物质(如苯中毒、铅中毒、一氧化碳、食物中毒、医学药物中毒)短期大量或长期少量进入人体,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后,造成精神障碍。6、精神分裂症:为较常见的重型精神病之一,多起病于青壮年主要可分偏执型、青春型、紧张型、单纯型等,常见症状有:精神恍惚、狂躁不安、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打人毁物、抑郁多疑等,病程迁延不愈,病人及家属痛苦万分。7、偏执型精神病:以系统的妄想为主要症状。9.情感障碍:为较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之-,以显著而持久的情绪改变为基本临床表现。10.心因性精神障碍:由严重精神打击或强烈的精神刺激所致。11.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常见症状有:恐缩症即害怕,身体某一部分缩进身体而死亡;由气功走火入魔,所致精神障碍:由迷信巫术相关的精神障碍。12.人格障碍: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影响其社会和职业功能,本人精神上感到很痛苦。通常始于童年,并持续终生,主要有偏执型,反社会型、冲动型、表演型,依赖型、自恋型。13.性心理障碍:指两性行为在心理上偏离正常而导致活动行为上的异常,常见症有:窥阴症、露阴症、恋物症、恋童症、着装异性症。14.精神发育迟滞:童年起即表现为全面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困难。


    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与精神病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就丧失了直接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劳动者患有精神病的按照江苏省和南京市的规定将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此漫长的期间内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还需要履行支付病假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在试用期内解除患有精神疾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掌握和固定该劳动者确实患有以上精神疾病的证据。同时,还需要甄别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属于精神疾病,心理疾病还是神经疾病。确认劳动者患有精神疾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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