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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的员工,可不是无条件辞退哦!试用期内的辞退,录用条件是关键!如何科学设计试用期录用条件,一文告知作为HR的你!
发表时间:2022-3-22 浏览次数:594
HR,你设计的录用条件,应当包括这些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针对试用期员工的辞退条款,很多HR都非常关注。可是,这一条要真正用起来,可就不那么简单了。所谓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不是老板自己说不符合就不符合了。而且,对录用条件的理解,也不应过于简单泛化。要将录用条件运用好,可是一门技术活。

HR应在充分认识和理解录用条件的基础上,制订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录用条件立体模型,用于衡量判断和操作执行。鉴于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在录用条件的框定和设计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里我们就仅将通用标准的录用条件概括叙述如下,供各位HR参考:

一、录用条件之诚信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可向劳动者了解相关的信息数据,可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和提供。如因劳动者实施欺诈行为而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在制订录用条件时,应当要求劳动者承诺所陈述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简称三性),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资料、健康信息资料、学历信息资料、职称信息资料、履历信息资料、诚信信息资料及在求职简历中和入职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其他信息。



二、录用条件之入职条件

入职办理是所有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正式上岗前的必经程序,HR可考虑将如下事项设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被查实不符合招聘条件之一的;

2)无法提供有效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离职证明)的;

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资格的;

4)无法提供缴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手续资料的;

5)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约定且本用人单位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6)有违法犯罪记录,或有失信记录的;

三、录用条件之身体健康条件

在录用条件中,可以写明入职员工承诺自己身体健康、精神正常,入职前未遇工伤事故、未患有持续性、间歇性类精神疾病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某些工作岗位的传染病等。

四、录用条件之岗位职责条件

岗位职责是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重要标准。针对各种岗位,企业一般均会设定和明确细化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假若员工被证明未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对其安排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培训或调岗后,其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提前一个月通知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在试用期内企业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再经过培训或调岗,再做作出“二次不胜任工作”的解除决定时,企业不仅将会付出较长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且容易造成法律适用混淆,引发争议纠纷。

因此,建议企业在拟定试用期录用条件时,可考虑将其岗位职责、任务目标量化细化表述为具体的录用条件。以便于届时HR可直接适用“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条款实施解除决定。从而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同时,在争议处理中,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也有利于HR在庭审中占据上风优势。

五、录用条件之制度条件

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法律”,试用期内员工毫无疑问也应遵守和执行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录用条件中写明:员工应全面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自愿在用工过程中查收、阅知、学习企业颁布公示的全部制度和守则,接受企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和惩戒。HR将上述内容作为试用期的录用条件之一,也是非常必要的。

六、录用条件之兼职条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压力的逐渐增大,员工在外兼职从事副业的情形越来越多。虽然员工的兼职行为不会占用其本职时间,但多少会影响其本职工作的状态和质量。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但如若其因兼职分散精力过多,对其本职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的,企业的管制权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在明确试用期录用条件时,可以将禁止从事兼职工作规制入内。

七、录用条件之考核条件

试用期的考核可以分为日常考核和绩效考核两方面。对于一些主要依靠工作业绩来判断是否胜任的岗位来说,HR必须在试用期内设置绩效考核项目并将其作为录用条件之一。对于企业来说,工作业绩和考核结论虽然不能百分百得出准确结论,但毕竟这是最直接和最直观的评判,也是最为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其存在和施行的价值。在考核项目的表述上,HR应避免使用“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性较高”等模糊性字眼,尽量使用可量化的数字或指标。倘若涉及无法直接评定或判断是否合格的情形,还应当明确结论依据、计算方法及关联关系等内容,以利于测评时有章可循。

而日常考核主要是指对员工出勤作息、工作态度、团队磨合方面的考核。与绩效考核相比,日常考核的项目相对固定和普遍。例如对员工出勤率、满勤率、得奖率、加班执行率的考核和测评。

总结:试用期是企业和员工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相互磨合的一个很重要的阶段和时期。之所以法律规定了试用期,必然是有其正面意义和客观考虑的。可以这么说,试用期的关键词就是“试用”。而通过录用条件来进行试用,正是法律给企业的一个契机。因此,企业需要对员工有比较全面、系统、立体的了解。也正因为如此,录用条件的设计和执行也应同步和同时。也只有如此,企业的试用才有意义。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转正,也才符合企业的意愿。否则,员工转正之后企业又抱怨自己当时没了解清楚,没知悉彻底的,就怪不得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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