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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理赔的工伤待遇包括哪些
发表时间:2013-10-6 浏览次数:972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理赔的工伤待遇包括:


    第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里的康复费用主要是指工伤职工在出院后为恢复劳动能力和健康所需支出的费用,但支出的项目应当在工伤保险基金规定的名录中;


    第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该费用是根据工伤职工住院的时间而得出;


    第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该费用要符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理赔的条件还是非常苛刻的,转院或异地治疗需要得到劳动工伤部门的认可且工伤职工的病情必须接受异地治疗的方可。


    第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职工首先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对是否需要安装残疾用具提出要求,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得出肯定的鉴定结论后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理赔。需要注意的是,安装、更换和修理残疾用具的机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定。工伤职工自行选择的残疾用具安装机构所出具的结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可以不认可,工伤保险基金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拒绝理赔。


    第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等级目录,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也就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级至六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就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七级的工伤职工,所产生的护理费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


    第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第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第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十,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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