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分包单位不能以承包协议向包工头追偿工伤赔偿 |
发表时间:2013-12-17 浏览次数:982 |
建设工程施工中会存在很多分包和转包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将工程部分分包或转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法人单位是合法有效的。但在实践中存在众多较低层级的法人单位将自己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雇佣农民工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形。因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其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雇佣关系向雇佣其的包工头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按照劳动法律来主张工伤待遇。从工伤所依托的劳动关系来看,因包工头作为个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包工头与上级法人签订的转包或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所以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可以向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该包工头的上一级法人单位主张成立劳动关系并进一步向其主张工伤待遇赔偿,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非常普遍。问题在于,上级法人单位在与包工头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安全事故责任免责条款,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就算经过协商或诉讼其从法律上或从道义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其也可以向包工头追偿该损失,从而真正做到自己对安全事故免责。那么需要我们判断的就是该追偿权能依法成立并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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