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离职后发现职业病的如何处理 |
发表时间:2014-2-3 浏览次数:818 |
关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法律上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2)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因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导致其工作年限超过法律规定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的,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上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因(1)劳动合同到期等、(2)该劳动者自行申请离职、(3)该劳动者主动放弃检查权利,这三种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 1、“劳动合同到期”等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法律上仅仅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上述类型的劳动者在特定时期内不能以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因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使得用人单位行使终止权未作出限制。这也就是说,对于上述类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款以及严重过失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虽然在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终止权没有前提条件的限制,但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健康检查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为了避免用工行为上的过错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即使以劳动合同终止条款以及严重过失条款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对该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健康检查,但二者不互为前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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