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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合理约定“服务期”?
发表时间:2009-6-21 浏览次数:3328

【法条链接】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供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风险影响】


    服务期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服务期无效。


【解析】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


    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不是同一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但在此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服务期,劳动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设定服务期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企业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企业如果是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2)必须是企业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对员工进行的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转岗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常规培训,即便企业为此支付了费用,也是企业的义务,不能据此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3)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2、服务期的年限限制。对于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来说,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最好避免约定过长的服务期。设定服务期年限时,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如果服务期过长,若显失公平,即便有书面协议,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培训费用与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员工的服务期。


    3、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应对策略】


    1、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前,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明确约定服务期,明确培训费用,对培训费用范围及计算方式也要进行约定。


    2、设定服务期年限时,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如果服务期限过长,为显失公平,即便有书面协议,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培训费用与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接受培训员工的服务期。


    3、服务期可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短于劳动合同期限。订立培训协议时,对于服务期条款与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不一致的问题要作出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培训协议属于专项协议,如果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视为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与法律相冲突,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为了避免纠纷,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时,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要尽可能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一致,可以采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使其一致;也可以在培训协议中增加一条“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4、在培训过程中,应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注明培训时间。


    5、企业必须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否则可能“人财两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6、尽量不要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避免损失。因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届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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