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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失效(保密期限届满)的情形
发表时间:2009-8-18 浏览次数:4147

    保密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可以因某些原因而失效。保密协议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企业与雇员协商解除保密协议。


    第二,负有保密义务的雇员提出解除保密协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3款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以下情况下,雇员不得解除保密协议:“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承担国家项目或者本单位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进行管理,对列入确定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以前要求调离、矢职,并可能泄露国家重大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济损失的或泄露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由企业提出解除保密协议。由于保密义务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加给雇员的,而且雇员并不能从保密协议中获得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通知雇员解除保密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支付保密费和经济补偿费的,视为用人单位已默示的解除了保密协议。


    第四,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


    第五,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六,依据法律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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