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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及策略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09-12-4 浏览次数:1833

    一、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是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道防线。企业可以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制定出包括公文管理、接待联络、宣传报道、废旧载体管理、人才流动、技术交流、论文发表、申请专利、通信、办公自动化等在内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与此同时,要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内部的考核体系,保证各项保密制度在全体员工中得到认真的执行。此外,还需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1、加强门卫管理:对来访者、验明身份,问清来访事由,不让无关人员特别是竞争对手随便进入公司。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信息。


    2、加强保密区域管理:划定重点保密区域,如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涉密区域,并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严控储存资料、电脑盘片等信息储存载体的借用、复制;对公司内部的电脑设立分级操作口令,避免将涉密电脑接入互联网,防止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而泄密。


    二、签定保密协议: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所以,若当事双方就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时,谁要在诉讼中取胜就要看其举证能否证明自己的主张,并为法院接受。但是,如果权利人和侵权人在事前签有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并且这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权利人仅凭保密协议就能证明特定的信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从而使得自己在诉讼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保密协议的签定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最重要环节。在具体实施时,除了考虑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市场计划和营销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外,不能忽略工作交往中不得不向其提供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等,该签保密协议的一定要签,以防侵权后举证不能的风险。


    1、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签定保密协议:


    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定保密协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与员工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二是与员工签定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书》。无论哪种方式,首先都需要明确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明确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签定保密协议时,条款一定要细化,如保密范围,保密义务人的保密责任等一定要明确。


    2、与协作方签定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商业活动中,协作方也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实践中经过一段时期他们往往会成为最有竞争力的对手,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协作过程中,利用业务关系渐渐掌握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时机成熟,就自成一脉。所以在协作过程中必须与协作方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合同,阻止其利用商务之便掌握商业秘密成为竞争对手,同时也阻止其向任何第三方泄密。


    3、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也是常用手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运用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前提条件: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如没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条款就缺乏设立的依据,那么就算有约定也是无效的。需要指出的是,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要将劳动者自身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与商业秘密分开,实际上劳动者的价值包含了两部分,一部分是积累性的自身价值,这部分能力应该是随着工作时间、技能、知识的增加逐步积累,是固化在劳动者身上的;另一部分就是他掌握了企业商业秘密后的商业价值,这部分是企业的知识产权,而竞业限制所要完成的目的是要把这部分商业秘密留下。所以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禁止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选择职业,更不能禁止劳动者在离职后,使用处于公共领域的技术信息从事工作,否则,这样的协议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2)义务主体: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必须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是不加区别的企业所有的员工。


    (3)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2年。


    (4)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的竞争性行业或者竞争性业务范围;二是企业的业务区域范围。这两方面范围应当是明确,有限制的,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5)经济补偿: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它也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事项。一般而言,合理补偿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结合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业限制时间的长短,区域范围来确定。对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6)违约责任: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定劳动者在违约时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事项。企业在制定这一条款时一定不要忘记违约责任的约定,因为一旦劳动者违约,即便企业没有损失,也可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话,企业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反之,如果事先不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劳动者违约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话,企业无法主张赔偿,即便造成损害,也要证明损失的存在才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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