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协议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14-1-16 浏览次数:490
    依据国家法律和江苏省地方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在劳动者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其二是支付标准。首先第一个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法律明确应当以货币的形式给付劳动者本人,严禁用人单位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非货币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关于支付周期的问题,考虑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与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并非产生于同一时间,因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的起始时间应当为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也就是劳动者初始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时间。其二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我省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通过对该规定的解析,我们可以明确:首先,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应当是按月给付的,按季给付或按年给付的方式是不符合我省的法律规定的。其次,按月给付经济补偿的最低限为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这里的工资应当作广义解释,包括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和津贴,甚至是年终奖或季度奖。年终奖或季度奖可以根据该奖励所涵盖的周期平均分摊于所属月份以计算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而导致劳动报酬显著降低的,例如病假等,应当以其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