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哪些支出可作为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来源 |
发表时间:2014-1-29 浏览次数:559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依据“预告式辞职”方式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这相当于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也是基于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需要。为了保证服务期协议的有效履行,用人单位都会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起初在法律对违约金数额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完全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拟定,通常来说这种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都会比较高。为了平等的保护双方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项目和金额的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所需要承担的违约金以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为限,且随着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会逐渐下降。为了规范培训费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培训费用是指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我们江苏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