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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仍然对劳动者有效
发表时间:2014-2-4 浏览次数:76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后未支付经济补偿的,以往存在“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说”的观点,劳动者也无需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但现行的规定已将此种观点否定。


    1、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我们认为“未支付”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其二是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对于上述两种情形,都应当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而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便是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其就业权利也不再受到限制。


    2、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并不代表竞业限制协议的无效。从法律上来说,“不受约束”和“协议无效”是两个存在本质区别的概念。“不受约束”从合同法中双务合同的角度理解即是一种后履行抗辩权,也就是在合同中应当顺序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顺序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其享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到该协议中,也就是当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享有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也就是“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但“协议无效”通常是指协议的内容或形式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而导致协议自始无效,自始无效的协议是无法恢复法律效力的。之所以在此强调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并非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另一方面的反证则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第一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就无效的话,如果用人单位第二个月将第一个月与第二个月的经济补偿全额补足支付给劳动者,那协议就恢复有效了?一个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协议是不可能恢复法律效力的,所以从这点上理解也无法推断出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3、应当按照民事合同的处理原则来处理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经济补偿纠纷。在民事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守约方则享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守约方则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这一原则在处理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中的经济补偿纠纷时同样适用。当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此时除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外,其还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我们上述所称的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时),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该解除行为自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生效。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后,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1)对于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前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3)自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其从此不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本段所讨论的所有权利都是建立在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基础上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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