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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起草一份合法有效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4-2-5 浏览次数:896

    竞业限制协议通常是由用人单位负责起草和拟定,因此,在拟定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主体适格。《劳动合同法》对适用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类别已经做了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本不属于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则用人单位无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即使签订了也自始无效。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后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若劳动者原属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对象后不属于了,那对于此类劳动者,我们建议在其处于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工作岗位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其一旦离开该工作岗位,则用人单位就无法再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了。


    第二、合理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可以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劳动者不能从事的具体行业领域,或类似的工作岗位名称等,如果存在较为明确的竞争对象的,则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将这些公司的全称写入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竞业限制的地域,则需要约定清楚是国内还是国外,是本省还是外省,是本市还是外市等等。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的部分无效,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理的期限。


    第三、明确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途径、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条款。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江苏省地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条例还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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