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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工资凭证的制作与保管工作
发表时间:2009-11-9 浏览次数:2318

    1、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工资支付凭证,并要求劳动者在每月领取工资时签字确认。工资支付凭证在实务中主要体现为工资单、工资条和工资表等。对工资支付凭证的设计,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须由用人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工资包括的范围内具体设定。一般而言,工资支付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员工的姓名;(2)职务;(3)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的工资;(4)工资的构成及具体数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工资、补贴、津贴、岗位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等;(5)代扣代缴的项目和具体数额,包括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旷工期间的工资以及其他应当代扣代缴的费用;(6)实发工资数额等。


    2、工资支付凭证的法律意义


    工资支付凭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具体劳动报酬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书,其法律意义非同一般,主要体现在:(1)它能证明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发放的实际工资数额;(2)它能体现劳动者每月的工作和绩效情况;(3)它能证明劳动者每月的纳税情况;(4)它能证明员工每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与数额;(5)它能证明用人单位每月发放工资的时间,从而说明有无拖延发放工资的情况;(6)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事宜发生纠纷,工资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每月的工资数将是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


    此外,工资支付凭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也是十分重要的证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3、工资支付凭证的保管


    在各省市的工资地方性立法中,一般都规定工资支付凭证要至少保留2年。但是,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争议是永远不会过时效的。因此,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也不再是保留2年那么简单了,至少应保留至劳动者离职后1年。只有劳动者离职后1年,没有任何纠纷了,有关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凭证才可以销毁。对于这一新变化和新要求,用人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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