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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限制
发表时间:2009-11-12 浏览次数:1246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按照高于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工资。


一、加班的法律限制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由此可见,法律关于加班加点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程序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加班加点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加班加点时间。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同意方可。


2、时间限制。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因此,用人单位虽然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法律也是有限制的。对于企业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警告、限期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措施。


3、对象限制。劳动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加班法律限制的例外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2条。法律条文中的不受限制包括不受程序上的限制和不受时间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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