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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下加班的认定与加班工资的计发
发表时间:2009-11-13 浏览次数:1577
    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也有诸多矛盾冲突之处,这就更让企业和劳动者感到困惑,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不存在加班的问题。


    但是,有些地方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上海和深圳都出台了与劳动部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其均规定了法定节假日安排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劳动者工作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时间就是加班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两地,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平时和休息日仍然不存在加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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