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计件工资制只是工资的一种确定方式,并非一种特殊的工时。因此即便是计件工资制的,在认定加班问题上,还需要结合工时制度进行。即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是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还是不定时工时,对加班的认定有直接关系,我们已经分析了,为什么在此又将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认定与工资计发又专门列出来?主要是因为,计件工资制与计时工资制在计算加班工资上存在不同。
在很多用人单位的观念里,计件工资制就是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计件工资制下同样存在加班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此外,《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0号)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综上,一般而言,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劳动者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的部分,由于不是加班加点时间完成的,所以不能按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按正常计件单价支付即可。劳动者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也不能视为加班加点,否则,实行计件工资就没有意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