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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休的运用与加班工资的计发
发表时间:2009-11-13 浏览次数:2030

    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中的第二种情况,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面对这种情况,企业有两种选择: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由企业来决定,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调休的周期是否有限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对于调休的周期,国家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地方性立法已涉及这一问题。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在江苏调休的周期为6个月,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选择调休的,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调休,否则,应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地方立法没有规定调休周期的,该如何办呢?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调休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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