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
发表时间:2010-1-17 浏览次数:2838 |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国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各地自行制定实施细则规定。我们江苏地区目前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早有明文规定,早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已明确了“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问题,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约定为优先,没有约定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内实发的工资数额计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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