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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发表时间:2009-7-1 浏览次数:1857

【风险影响】


    1、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失去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将会不予适用。


    4、不能作为处分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只有依据合法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决定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法律将撤销根据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就等于无效,就不能作为处分员工的依据。


    5、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1、符合民主程序。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要件: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公告。只有经过平等协商,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这样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规章制度就会因为制定程序缺失而无效。


    2、保留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职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


    3、完善修改程序。规章制度是需要不断完善的,用人单位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及时的修改、补充,不能制定好后便不管也不问,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不断推陈出新。在修改时,要尊重法律赋予工会或者职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建议修改权,协商修改相应内容。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如果企业没有工会,一个可行的选择是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过,对于那些人数较多,地域分布比较广泛的企业来说,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肯定比较繁琐,不妨考虑全员书面征求意见平等协商的做法:


    (1)向所有的员工发出书面通知,附上企业规章制度,请员工阅读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同时签字确认。


    (2)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可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发放规章制度,要求其阅读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同时签字确认。


    (3)对于员工所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不论是否接受,都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形成书面记录,要求相关职工签字。


    (4)如果企业觉得有必要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他所有职工都再进行一遍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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