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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模式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发表时间:2009-8-18 浏览次数:1107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 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而且也有利于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 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工资的支付、规章制度制定; 企业告知义务、履行法律程序的义务都大大地增加; 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将大幅度增加;辞退劳动者将变得越来越难, 违法用工、违法辞退劳动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这些深度的影响都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 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必须树立“ 细节决定成败” 的意识,注重劳动用工的精细化操作,严格依法管理, 规范劳动用工, 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管理和企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意义


    1 、企业规章制度是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劳动法律制定的, 是企业的内部法规, 是企业日常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它可以使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运作。


    2 、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企业的劳动用工难免出现争议或纠纷, 劳动规章制度实质是约束双方的法律行为, 任何一方违反规章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纠纷责任划分和处理的依据就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布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六条规定: “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律应予支持。“这就充分说明了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及其重要作用。


    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 这就为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法律赋予了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自主权, 企业就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制定企业切实可行的劳动规章制度,从而使企业劳动制度规范化、合法化。


    三、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主要内容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 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一准则规范企业职工的行为,它是衡量企业人们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的标准, 企业制定劳动制度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自己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它的主要内容也要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福利待遇制度; 职工奖惩制度; 人员招聘考核制度; 人员培训、晋升制度;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制度等。制度的完善和内容详尽应当统一,也就是说企业每项工作内容都有一定的准则要求, 哪些应当做, 怎么做, 哪些不应当做, 人们就有了准则, 能够有章可循, 从而达到了依法管理企业的目的, 使企业能够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四、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但内容重要, 而且程序同样重要,程序是制定贯彻和实施内容的重要保障, 用法律的术语说内容是实体, 过程是程序,二者缺一不可, 对于企业制定执行规章制度, 程序要件是十分重要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第一,民主程序。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让全员讨论参与制定,必须经过民主大会的通过才能生效。企业的管理强调民主, 是对广大职工的一种信任和尊重,它体现了企业以民主管理为基础, 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能够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规章制度取得职工的认可,才能确保制度贯彻实施。同时也体现和法律规定一致性,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的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律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这些法律的规定都体现的民主管理的法制化,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化。


    第二,公示或告知程序。公示即公开、展示。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或企业规章制度角度理解公示, 是指企业将各项规章制度在合理时间内,将制度的全部内容, 展示给全体职工或提供全体职工可以查阅的平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也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应向劳动者公示才能作为审判案件依据。这就说明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是法律的必要程序,充分体现了公示的法律必经程序。公示的通常做法是: 通过民主大会然后形成文件下发; 制做手册进行培训交由职工亲自签字领取; 可以刊登在报刊上; 发布在局域网上;在宣传廊上等,总之不能处于保密或保管状态。为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程序的有效性,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程序时采取何种形式都应保留好原始记录, 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员工学习培训签名、文件传达参加的人员签名等。规章制度的公示或告知目的在于履行法定程序,使制度产生有效性, 同时有效程序的形式记载也作为处理解决争议的有效证据。


    五、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技术要求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除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制作技术层面上还应有一定的要求。首先,是制度的目的性。规章制度制定或颁布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职工各项工作的行为,体现了全体职工的意志。促进、激励员工为实现企业的目标而努力工作, 并非是为了惩罚或剥夺员工的劳动权利, 因此,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重激励功能, 重在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其次,是制定制度的实用性。制度的实用性主要指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本企业具有可操作, 实用的制度,能够达到既能规范约束人的行为, 又能鼓励员,保障企业的良性运行的目效果。再次, 制度的简洁、明晰性, 制度似同法律, 实际也是企业内部法, 而法律的语言要求,力求简洁、明晰、不解释、不说明,更不需要论述, 只规定做什么和不做什么非常明确, 让人们一看便知, 照章去做; 条理要清晰, 前后一致, 互相不矛盾,以便人们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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