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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注意把握规章制度过程中的证据保存问题
发表时间:2009-10-5 浏览次数:1474

    用人单位一方应特别注意收集和妥善保留制定、修改、决定上述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已依法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且已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动议制定、修改、决定上述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证据、通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参加讨论的证据、讨论会议的会议记录、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的方案和意见以及用人单位对这些方案和意见的处理的证据、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过程的证据以及已将这类规章制度和决定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的证据。


    上述证据的制作、收集,均须注意应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工会、职工代表的签章确认,并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固定,并妥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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