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章制度制定的实体要求
规章制度制定的实体要求,主要是指规章制度内容方面的法律要求,即制定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内容要合理合法。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冲突,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1)主体适格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某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无法产生预期的效力。在实践中,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一般授权或委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是行政部门制定,但是规章制度在发布时一定要以企业的名义发布。如果规章制度是以企业某个部门的名义发布的,那么就很容易被人抓住把柄,尤其是在发生争议时对方提出辩论意见,认为该规章制度仅是某个部门发布的,仅对发布部门的员工有约束力,对其他员工没有约束力。因此,我们在此提醒企业,即便规章制度是企业某个部门起草的,但是对外发布时一定要以企业的名义发布,否则,面临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2)内容要合理合法
用人单位适应管理的需要,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毕竟还属于小法,不能违反国家的大法。2001年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条件之一就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制定,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在法律把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授予用人单位后,除合法性之外,自然而然还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合理性问题。如劳动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何谓严重违纪,重大损害,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的界定就存在一个合理性问题,即规章制度中对相关问题进行界定时所要把握的度,而合理不合理的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不同的行业、企业、岗位、职务等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但自由裁量,必须符合正常人的一般性评价标准。否则,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显示公平的话,如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也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3)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冲突
当三者对同一问题作出相矛盾的规定时,劳动者有选择权,劳动者可以优先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确保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衔接好,避免出现相冲突的情形。
(4)不违反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