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构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规章制度效力的确定 |
发表时间:2011-6-24 浏览次数:1691 |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涉及劳动者重大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首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最后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只有依照上述程序和条件制定和公示的规章制度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并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作为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的依据。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