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实施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依法向劳动者公示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劳动合同法》在同条款中还规定了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也需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依法向劳动者公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上述内容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哪些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呢?我们认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用人单位需要迁址或搬迁的;(2)用人单位需要裁员的;(3)用人单位需要改制的;(4)用人单位需要合并或分立的;(5)用人单位需要处置资产足以影响劳动者薪酬待遇的;(6)用人单位需要破产清算的;(7)其他。出现上述情形时,因为客观情形的变化足以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依法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向劳动者公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当用人单位拟改制时,因为改制行为本身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薪酬待遇标准的重新确定、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等一系列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确定改制方案的同时应当就职工安置问题制定详细方案并进行民主讨论,之后再在方案定稿的基础上依法向所有劳动者公示后才能实施。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民主程序讨论和公示是“重大事项”生效的必备要件,否则该“重大事项”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一方面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就是在纠纷发生后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审理的依据。(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