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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何约束劳动者
发表时间:2014-2-6 浏览次数:760

    对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能否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要求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前后而有所不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法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强调了企业用工管理的民主性。该规定要求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依法公示后才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未经上述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即使内容合法,也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且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纠纷的裁判依据。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涉及用工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但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在该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没有约束力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制定和公示。因此,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条件上就无需经过民主程序,但规章制度内容本身的合法性以及依法向劳动者公示仍然是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的必备要件。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入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需就该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劳动者公示即可对其产生约束力。规章制度的制定要件以规章制度制定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为准。(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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